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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以前投用的鹤管如何安全合规使用?

发布时间:2026-06-14 22:09:23      发布人:佚名  浏览量:

企业现场装车鹤管安装于2021年以前,没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被当地监管部门要求整改,需要全部更换,依据是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1号令,个人认为此举不符合“法不既往”原则,又不属于设备“本质安全”问题,如果鹤管制造质量没问题的话“一刀切”的做法更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浪费,针对此现象对鹤管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梳理,供同行参考。

鹤管制造监督检验要求_鹤管不需要制造许可证明_液氨充装鹤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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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有“压力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其中第6项为“元件组合装置”,同时在备注2中规定“压力管道元件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三”;

备注3中规定“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见注四”。 注三《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参数级别》中“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包括“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流量计(壳体)、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

同时注明:

1、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2、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汇管、过滤器、分离器、凝水(气)缸、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收发球筒、鹤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注四《只需通过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中“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元件组合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由41号令可以看出:1、“鹤管“属于”工厂化预制管段“,继而属于“元件组合装置”;

2、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包括“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查《压力管道规范 长输管道》(GB/T34275-2024)附录A《长输管道构成》中“工厂化预制管段“中不包括”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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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鹤管”属于工业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不需要制造许可;也不需要型式试验,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这在监管总局留言咨询中也有相关回复: 问题:关于鹤管是否需要压力管道元件取证问题,根据贵局2023.4.14的回复,经对有资质出具监检报告及型式试验的机构进行咨询,对方普遍回复要对鹤管产品出具监检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具备制造许可证书是前提条件,这导致我公司产品监检及交货困境,直接危及我公司产品出厂及企业生存,期待贵方进一步解答,谢谢!

回复:工业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包括鹤管),不需要制造许可,不需要制造许可的元件组合装置仍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通过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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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鹤管属于不安装使用在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是不是就不需要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果不需要取证的话,地方监检院就以无制造许可证为由不给做制造监督检验,请总局领导明确一下,①鹤管是否需要取特种生产许可证?②鹤管 是否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回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 已明确锅炉范围内管道和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的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取得元件组合装置的制造许可。不需要取得制造许可的工厂化预制管段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制造监检或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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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2022年6月1日实施)文件第14页及第15页相关条款要求,部分人员认为鹤管制造需进行制造监督检验(仅做型式试验报告不满足文件要求)。但也有部分人员认为鹤管无须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只需进行型式试验即可。现就“2022年6月1日后鹤管是否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问题进行咨询,烦请各位领导专家进行答疑。

回复:请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附件1及注三,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关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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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几个问题咨询回复可以确认“鹤管不需要制造许可,需要制造监督检验”,但同时生产企业又提出了新问题:要想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生产企业又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这不是一个圈圈吗?

我们再按总局的回复“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关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看TSG D7006是怎么要求的: 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附件A中的确有要求“审查元件组合装置中的压力管道元件,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和型式试验证书”,也难怪制造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会产生相关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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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导致有地方监管部门认为“鹤管需要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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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总局留言咨询中倒是有比较明确的答复:“无制造许可要求的元件组合装置不再审查其制造许可证书”。

问题:对没有制造许可的工厂制造元件组合装置进行监督检验:

1、工厂需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E2.1基本条件、E2.2.9 元件组合装置这些规定还要执行吗?

2、 TSG D7006-2020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附件A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A2.1生产许可资质和型式试验文件,(1)审查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许可资质。

回复:1、请按《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E2相关要求执行;

2、请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相关要求执行,无制造许可要求的元件组合装置不再审查其制造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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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留言咨询问题及总局回复内容,建议鹤管使用生产或使用单位据此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同时建议总局或地方监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梳理清楚鹤管“制造许可”和“制造监督检验”的问题,特别是2021年6月以前生产的鹤管产品如何处置既能合规,又能保证安全使用,给使用企业、生产企业以及地方监管提供一个清晰的依据。

最后,在网上搜索到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组织装置及橇装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市监特安24号),在该通知中要求“对在用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经制造监督检验且投用时间不满3年的,使用单位直接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2020年9月1日 前制造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使用单位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该规定既符合“法不既往”原则,也达到了”安全管理、风险可控的“目的。

建议其他省市参考福建省的做法,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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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明确要求:在安装环节,元件组合装置中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应当单独办理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不需要进行安装监检;在使用环节,元件组合装置中的鹤管和燃气调压装置应当按单独压力管道单元进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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